事項流程指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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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力名稱 |
圖書,、報紙,、期刊、音像,、電子,、互聯(lián)網(wǎng)出版單位變更登記地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、承印單位,,或者終止出版經(jīng)營活動備案 |
權力類別 |
其他行政權力(依申請類) |
責任主體 |
自治區(qū)新聞出版(版權)局 |
設定依據(jù) |
【行政法規(guī)】《出版管理條例》(根據(jù)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《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(guī)的決定》第四次修訂)第十七條 第二款 出版單位除前款所列變更事項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,,應當經(jīng)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審查同意,向所在地省,、自治區(qū),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,并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,。 |
責任事項 |
1.受理責任: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,;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;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),。 2.審查責任:材料審核,,提出初審意見。 3.決定責任:作出決定(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),;按時辦結(jié),;法定告知。 4.送達責任:制作并送達印刷委托書,;信息公開,。 5.其他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章文件規(guī)定應履行的責任。 " |
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(jù)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第七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(guī)定,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,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(jiān)察機關責令改正;情節(jié)嚴重的,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:(一)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,;(二)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;(三)在受理,、審查,、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,未向申請人,、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,;(四)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、不符合法定形式,,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(nèi)容的,;(五)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;(六)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,。第七十三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,、實施監(jiān)督檢查,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,,構(gòu)成犯罪的,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,;尚不構(gòu)成犯罪的,依法給予行政處分,。 |